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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專欄

股利政策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及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盈餘時,股東股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